2016年12月16日19:30,清华MBA学生法律俱乐部与女性俱乐部联合讲座“新婚姻法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”在舜德楼116成功举办。


本次活动邀请到杨玥律师作为主讲。杨玥律师现任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副主任、合伙人,从事律师执业12年,执业期间很好的平衡了家庭事业关系,不但家庭幸福,在事业上也是巾帼不让须眉,可谓女性学习之典范。杨玥律师与中央电视台、天津电视台、每日新报等多家新闻媒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,长期应邀担任新闻节目《新闻30分》《都市报道》的采访嘉宾与法制节目《新说法》的访谈嘉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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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座一开始,杨律师首先提出一个哲学问题:所谓的幸福是什么?一头只知吃喝睡觉快乐的猪,一个总思考人生的艰难的人,究竟谁更幸福?杨律师所理解的幸福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,首先是要有充分的安全感,一方面,拥有安定、温暖的感觉,另一方面,就是物质上的安全感,要有情感和物质的双重保障,才是所有幸福的根源。幸福另外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积极乐观的心态,女人需要内心强大的自信,要对自己欲望目标有着正确认识,做人做事都看积极地那一面。第三个方面是要有值得专注和投入的事,不论大小,幸福感都在心无旁骛做自己的事情中。第四,是充满爱和友谊的人际关系。有一位哈佛的老学者对于幸福做了研究,在75年的跟踪研究中发现真正让人幸福健康的是人际关系。健康的人际关系让人更快乐和健康,而孤独有害身心。第五则是要有明确的人生意义,成就感就会像一种奖励,随着人生意义实现而降临。


杨律师对幸福女人做了三种简单分类:一是小鸟依人贤妻良母,弱势姿态会带来很多保护。第二种是走路带风女王型,在中国当女王实属不易。第三种是我就是我颜色不一样的焰火,比起前两种的极端,大部分女性属于这一种。接下来杨律师分情况为大家讲解不同类型的女性遇到不同状况时,新婚姻法会有怎样的保护。


女性会面临很多问题,首先是房子,特别是近几年房屋涨价之后纠纷更多。杨律师认为婚姻法是公平的,并不是如一些声音所说在保护男方,事实上婚姻法保护的是财产的出资人。


根据婚姻法房产相关法律,解释三第七条: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
这一条主要讲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,关键点在于房产证上的名字与出资证明。婚姻法要保护的时间节点是结婚那一天,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。结婚这一天之后取得的财产,原则上都是五五分。婚前买房时,如果是完全由一方父母出资,那么写在谁名下至关重要:写两个名字属于共有;只写出资方子女名字则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;但是要注意,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,即便只写对方名字也属于共有财产。如果是双方出资,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都是按份占有。当然双方要存留出资证明,可以是公证、协议、银行转账记录等各种形式,注意一定不要用现金。


根据婚姻法房产相关法律,解释三第十条: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

这一条是夫妻出资买房共同还贷的情况。杨律师举了一个案例来说明:众生与芸芸在2008年10月登记结婚。众生于2008年2月购买商品房一套,购房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,同时众生为此支付首付款50万元,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。芸芸于2016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,经法院查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人民币80万元(本金及利息),同时双方认可房屋现值1000万。


对于此案例的结论为:先有双方进行协商,协商不成,则该房屋产权归众生所有,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视为众生的个人债务,众生和芸芸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,由众生对芸芸进行补偿。补偿公式如下:


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:1+2

1共同还贷部分=共同还贷数额(包括本金、利息)/2

2增值部分= [共同还贷数额(包括本金、利息)+(购房贷款数额+共同还贷数额)*购房贷款数额+购房合同数额*(现在房屋市值-购房合同数额)]/2

所以众生和芸芸的案例,通过计算,众生需向芸芸补偿140.43万元。


其他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还有:


根据婚姻法房产相关法律,解释三第十一条: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,第三人善意购买、支付合理对家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。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夫妻一方扇子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,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
根据婚姻法房产相关法律,解释三第六条: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当事人约定将乙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,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,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,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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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完房产,杨律师提出另外一个任何女性都要面对的法律问题:防火防盗防小三。可是警察叔叔管不管?答案是不管。婚姻出轨的状况中,最严重的是重婚,其次是同居(长期、公开、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),这两种情况才在婚姻法处罚范围,偶尔的出轨偷情行为不受法律处罚。大陆没有通奸罪,并且举证很困难。然而女性依然有合适的保护方式:双方有签订明确赔偿标准的忠诚协议,有例子显示法院是可支持的。而对于另一方,二奶合同则是无效的。


杨律师结合最近的一些热点事件为大家进行了讲解分析。对于小鸟依人型女性,则不要好面子,在财产上就是要透明,要的就是要公平。而女王,要不要结婚却是个问题。女王的个人生活其实不需要法律的保护,然而却时常存在被软饭男盯上房产的问题。杨律师也提供了关于女王的法律救济以供参考:第一,先领证,再购房,商量好各出资一部分,保证双方都用父母的账户打钱,并留存好出资证明。领房产证时甚至都可只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。如果离婚,则请律师,向法院提交结婚证,购房时间,购房合同和转账记录。根据法律房屋财产按份分配。


最后杨律师提醒大家:依赖别人来成功是并不长久的,发展自己的事业拥有更多智慧,获得的成功才是相伴于自己、别人拿不走的,命运要把握在自己手里。茨威格曾为断头女王写道:她那时候还太年轻,不知道所有命运赠送的礼物,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。除了法律和道德的保护,女性自身的努力都应该建立在爱的基础上,最后杨律师用马克吐温的一句话来结束讲座:生命是如此的短暂,我们没有时间去争吵,去伤心,去道歉,去斤斤计较,我们只有时间去爱,因为一切稍纵即逝。


讲座结束后同学们依然热情满满,纷纷向杨律师咨询提问,一起合影留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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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关于清华MBA学生法律俱乐部】

清华MBA学生法律俱乐部致力于为在校MBA学生及广大校友搭建法律知识与法律文化交流平台。俱乐部吸纳清华MBA、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对法律感兴趣的清华校友为会员,建立广泛的沟通机制,为清华MBA校友提供法律咨询、建议或服务。

俱乐部将主要服务于清华MBA群体,举办以民商法律实务为主题的论坛、讲座、研讨或其他法律相关的主题活动,为有法律需求的MBA校友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帮助,为有志从事法律行业的在校生提供职业规划建议。俱乐部将努力整合MBA校友资源,构建清华职业经理人与法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,扩展清华MBA校友的法律人脉圈,为广大校友创业、职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。


【关于清华MBA学生女性领袖俱乐部】
清华MBA学生女性领袖俱乐部成立于2013年10月10日,是清华唯一一个专注于MBA女性领袖发展和生活的俱乐部,旨在为优秀的女性MBA们提供交流合作的平台,共同解读MBA女性的领导力内涵,探讨MBA女性职业定位及发展;关注如何不断提升MBA女性自我内涵,如何平衡事业与生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