创业之初,新婚伊始,总是与房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。房子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,并且在昂贵房价之下,稍有不慎就会有可能引起巨大的利益纠葛或损失。为了避免这些纠葛,让关于房子的选择更加有利,清华MBA学生法律俱乐部举办了主题为“说说房子那些事儿”法律分享活动。


分享活动于2016年11月26日晚7点在经管学院伟伦楼404教室如期举行。本次主讲人为李双庆法官与张永民律师。李双庆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资深法官,从事房地产相关审判工作十余载,对于房地产纠纷的裁判规则了如指掌;张永民从事律师执业13载,曾为多家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,现任益清(北京)律师事务所主任,清华MBA学生法律俱乐部主席。


本次讲座的前半部分由李双庆法官讲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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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双庆法官首先讲解了出租房屋常见的法律烦扰,比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是否可以出租?李法官指出,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必无效,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要有,竣工验收、消防安全验收影响合同履行,合同无效的后果不严重,严重的是违约。而对于租赁合同到期、欠付租金的情况,出租人收回房屋可以自行维权,比如进行私力救济。但要注意的是,私力救济并不违法,但私力救济要合理有据,即对方确实违约,并且要措施得当,防止影响诉讼,避免诉讼后采取不当措施。接着谈到维修费用,关于装修损失问题,李法官建议通过合同约定解决,比如共同监督装修,共同确定支出,协商确定折损价格等等。长期大型房屋租赁则建议维修义务在签合同时要写清楚,维修费出租人承担,承租人应当主张维修,自行维修者应当及时主张。


接着李法官分享了购买房屋的一些处理原则。对已办理网签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处理原则是,可以判决出卖人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。对未办理网签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,则是若具备资格的继续履行,需提交证据证明,双方均自认也不允许;不具备资格的不能继续履行,合同只能解除。李法官还详细阐述了对“京十五条”实施前签订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处理原则,对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的处理原则,以及合同签订后卖方毁约加价,买方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处理原则。


讲座的后半部分由张永民律师讲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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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永民律师主要讲解了房子与婚姻的那些事儿;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;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。


张律师首先讲解了《婚姻法》对夫妻共同财产、个人财产的划分原则,然后细致讲解了几类特殊问题的处理,比如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,此行为视为对单方子女的赠与行为,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对于双方的赠与行为;婚后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改房,登记在父母名下则视为父母的房产等等。


关于商品房购买问题,张律师强调买房者面对开放商永远处于弱势,首先要确认房屋是否具备销售条件,这是可以核查的,开发商的相关证件也会被要求公示,如果没有公示一定要注意核实。面对买学区房却上不了名校、名不符实的配套设施等虚假宣传问题,要注意不轻信广告宣传,多收集与查证房屋信息,多亲自核实,尽量书面约定,注意保留证据与免责条款。张律师还阐述了关于定金、订金、意向金、贷款批不下来时合同的存续、解除权行使期限等问题。


最后张律师讲解了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。首先张律师提醒大家要注意二手车位交易的税费问题,接着对于二手房交易过程的出卖人身份、房屋权属、房屋性质及土地使用年限、附属设施、户口问题、几个重要时间点的约定、定金、阴阳合同、附随义务、违约责任、合同签订等十余个话题进行了相关的说明。最后张律师给出了纠纷产生时的应对措施。


讲座结束后同学们积极与两位主讲人互动,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并进行了探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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